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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遭遇对方纠缠威胁怎么办?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23 11:40:1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我有一个事需要咨询,我和前男友恋爱三年,最近我向他提出了分手,他不同意,每天电话、微信纠缠我,并且威胁我如果要分手就要报复我全家,我该怎么办?

 

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收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的前男友的确威胁到您与家人的人身安全,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文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您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他说要我把恋爱期间送给我的礼物、转账归还,我应该归还吗?

 

请问是哪些礼物?是否贵重?转账金额是多少?

不贵重,就是几百、一千的化妆品、小礼物等,转账就是情人节、七夕给我的520元、1314元等。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小额礼物或者在特定节日具有特定意义的520元、1314元等转账行为,一般认为是不附带条件的赠予,若已经实际履行,通常不可以撤销。

但是如果是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为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实践中将综合考虑恋爱时间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家庭收入等因素判定是否需要退还。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解答。

 

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下面跟贵州贵阳律师咨询事务所一起来看普法知识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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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法侵害,希望大家都能寻求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个案咨询,可以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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