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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如何判?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宋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为保障借款顺利到账,被告将自己的房产证向原告出示,并承诺即使无金钱偿还,还有名下房产可供执行。原告孙某基于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分批借款给被告宋某累计13.5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确实无金钱偿还借款。2022年4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电话沟通被告还款事宜,方得知被告在与原告多次借款期间,已经其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故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13.5万元,宋某系孙某的债务人。宋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3月至6月,宋某赠与第三人房产的时间是2020年4月27日。宋某在借款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宋某的上述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孙某债权的实现,故孙某请求撤销宋某与第三人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