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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调岗降薪 倾情调解维护“她”权益
2018年,崔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的崔某被公司告知调整工作岗位。崔某认为该岗位与其学历及之前在公司的岗位不符,于当年10月辞职。后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并为崔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崔某及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崔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以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而公司则主张崔某提出辞职系因个人原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您猜猜会怎么解决呢?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