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否将车损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厂?
2020年12月29日,孙某驾驶A货车与刘某驾驶的B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孙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A货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系乙公司所有。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向原告丙汽修厂出具权利转让证明书,将本次事故导致A货车车辆车损、施救费等损失理赔事宜转让给原告丙汽修厂,该转让通知书已由被告甲保险公司签收。被告甲公司对A货车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公司认定车辆损失为22232元。事后,甲保险公司却以债权债务不明确,债权转让行为属于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为由,拒绝赔付。丙汽修厂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8832元,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资深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