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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逃跑摔伤,起诉要求公安撤销处罚,赔他22万!法院这样判
“他没穿警服,也没开警车,骑摩托车追我,他们拦住我时,我以为会被打,然后就跑,结果被民警拽倒摔伤……”,嫖客老*为躲避警察抓捕不慎摔伤了腿,在获得公安机关的补偿5万元后,再次将当晚出警的警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4余万元,那么该案的结果如何呢?
嫖客老*
该案发生在2018年8月6日晚。老*当时45岁,他听说附近有一家发廊里有涉黄交易,于是便在晚上19时左右前往该发廊,他进发廊看到一个中年女子,便问她店里有没有靓妹妹,这个中年女子便将当天刚到的阿兰介绍给老*,见人后老*表示满意,于是支付了150元与阿兰发生了非法的性交易。办完事儿之后,老*也不再久留,然后便开门离开。老*不知道的是,当时发廊外已经有便衣民警守候在那里,当天因为有人举报该发廊涉黄,当地派出所便派民警房某等4名便衣骑民用摩托车前往该发廊外进行蹲点守候,好巧不巧发现了嫖娼的老*。老*当时骑着摩托车往前走,便衣民警为了安全起见就骑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路口红绿灯。当时路口是红灯,老*就停车了,民警房某等人瞅准时机便上前拦住了老*的车子,然后亮明自己是某派出所民警,要求老*配合调查,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是,老*突然弃车逃跑,在跨越马路上的围栏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受伤。此后公安机关对被举报的发廊涉黄一案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其中也确定老*进行了嫖娼行为。但是老*一开始否认自己嫖娼行为,说是去发廊找朋友,发现朋友不在就离开了,离开后在一个路口遇到二个警察盘查,他害怕有人会打他就跑,跑的过程中被路边的绿化带栏杆挡住失重摔倒受伤了,老*说是民警房某拉他衣服才导致他摔倒受伤的。此后该公安机关对老*涉嫌嫖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拘留10日,因老*受伤,拘留暂不执行。老*受伤的当晚就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此后转了二次医院直到2019年1月21日出院,老*的伤情是右胫腓骨骨折。在老*出院之前,当地公安局找到老*,2019年1月15日,公安局与老*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大体的意思是:老*承认了嫖娼事实,腿伤怪自己不怪别人,接受处罚;公安局处于人道主义,给他5万元的慰问金,此事一次性解决。同时他还出具了一个《保证书》上书:
其在出租屋嫖娼后害怕,为逃避公安民警的盘查而逃跑,期间不幸摔倒造成小腿受伤。当时民警将其送医院救治,并先后支付了5万元给他治疗小腿。对此,他深深感受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参与嫖娼等违法行为,不再以此事为由追究该局的一切责任及进行shang访等行为……
当地公安机关本以为这事就算完了,但是没想到老*却起诉了当天晚上出警的民警房某,要求房某赔偿14余万元。
要求出警民警赔偿14余万
老*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后,暂时是没有再找公安局的麻烦,但是他却将责任怪到了当晚出警民警房某的身上,并到法院对房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房某赔偿14余万元,其中包括误工费30000元、医疗费140000元、护工费30000元、车费3000元等。一审判决后他不服,然后上诉二审,二次审理的结果如下: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警房某在对老*进行拦截盘查,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如果他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赔偿的话也应该由其工作所在的公安局进行赔偿,不需要个人赔偿,所以驳回老*的诉求(2019年5月22日作出);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注:后为《民法典》),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但是老*起诉的侵权行为中,一方是执行公务的警察,一方是普通公民,所以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属实民法调整的范围,撤销了一审的决定。二审的意思是:这事老*起诉的对象错了,法院无法做出判决,所以一审作的判决是错的,应该撤销,也就是说二审也没有支持老*的诉求。这样的关系可能老*不懂,但是老*也是请了律师朋友的,所以在高人的指点下,老*也明白了:他不应该起诉民警房某,应该起诉公安局。虽然老*之前与公安局签订了协议,但最终他还是“出尔反尔”,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要有二个诉求:1、要求公安局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2、要求公安局赔偿22万元,并继续支付自己治疗的费用,一直到他治疗结束为止。
起诉民警不成,再次起诉公安局,要求赔偿22万元老*是在2019年11月6日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而这距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已超过一年了,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处罚不服,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起诉期限已超,法院不予受理。这等于驳回了老*的诉求。对这样的结果老*当然不服,他再提出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错,撤销区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此后在审理中,老*提出以下几点:1、老*称公安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收到,表示自己不知道公安局对自己作了行政处罚,是后来起诉公安局要求赔偿的时候他才知道的。
2、公安局在2018年8月20日作出对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最后应该是没有执行),此后在8月22日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是先告知处罚,然后才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公安局是程序错误 ,应该撤销处罚决定。
既然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那么理应赔偿他22万元。公安局表示: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天(2018年8月20日)就送往医院给老*签字了,但是当时老*拒不签字。可是公安局却无法提出当时确实送达的证据,例如没有视频,回执中也没有见证人签字等。
区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后,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公安局未向老*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成立,撤销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对老*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再次驳回老*要求赔偿22万元的诉求。对于这个结果老*不服再次上诉,此次案件再次回到市中院审理。
最终结果如何?
案件到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次老*补充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公安局警察房某在执行工作中不穿制服,不使用警用车辆,用骑摩托车追赶自己并实施拉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一共赔偿22万元。但是公安局却认为:老*的行为是因为惧怕嫖娼的法律后果慌不择路,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出于自身的意志翻越护栏导致受伤,并非因为办案人员的行为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所以公安局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老*受伤一事无关。最终二审法院认为:1、通过之前老*与公安局签订的《协议书》、《保证书》的相关内容,老*均表示自己有嫖娼行为,另外受伤是为逃避打击而逃跑导致与他人无关,所以老*腿伤与公安局正常执法行为无关,公安也不存在侵犯老*的人身权,老*受伤属于自己的逃跑行为的“自担风险”,驳回老*要求赔偿22万元的诉求。2、一审中撤销公安局对老*的处罚决定给予认可。写在最后:老*是自己害怕被抓逃跑跌倒受伤,自己摔伤却硬说是民警抓扯他导致他摔倒,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老*这种“碰瓷”行为,个人觉得这是一个正义的审判,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