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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总经理一气之下口头辞退员工,法院判公司赔7万元……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13 16:22:0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一公司总经理一气之下“口头辞退”员工结果让公司赔了7万元究竟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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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雷某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任外贸销售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20814日至2022813日的劳动合同。

 

2021728日,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雷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73017点左右,总经理与雷某再次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谈话,双方产生争执,总经理对雷某说:

 

我们打官司吧,好吧?下周一不要来了”“明天,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

 

当日18:09,总经理发微信给雷某,表示公司没有辞退你的想法

 

第二天开始,雷某未回公司上班。

 

86日,公司以雷某旷工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之后,雷某于2021812日申请仲裁,并提交了与总经理谈话的录音证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32仲裁裁决支持了雷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并认为,总经理说的是气话,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当晚总经理发给雷某的微信也明确表示公司没有辞退雷某的想法,雷某不再来上班的行为,应视为其自动离职。于是,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裁决:

总经理表述确实意在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在双方劳动合同未能协商解除的情况下,总经理谈话时所作的表述,结合当晚给雷某发送的微信,可反映其确实意在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表示其总经理说的是气话,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本院认为,总经理与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谈话,显然系履行职务,故对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就解除与雷某劳动合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法性,因此,本院确认公司违法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232

 

公司不服,再次上诉,认为总经理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作出解除雷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并无解除之意,且还曾向雷某明确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其后雷某拒绝上班,应属于主动辞职。故本案不能认定为公司作出了解除行为。

 

二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亦未能举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公司解除行为系属违法。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公司管理者

说话应深思熟虑、谨言慎行

尊重法律法规

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切莫图口舌之快

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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