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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天然气销售”,对外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鲁法案例【2023】585
■莒南法院: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天然气销售”,对外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8年12月,A石化公司与B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销售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所有液化天然气需求必须从A石化公司采购,日均采购量不得低于1万方。同时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公司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A石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B公司安装了液化天然气设备,B公司一直正常使用A石化的液化天然气至2019年4月25日。后来,A石化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发生争议,A石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服务合同》,B公司认为合同签订时,A公司未取得液化天然气燃气经营许可证,因此该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虽然A石化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天然气销售”,却并未取得案涉液化天然气项目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因此认定A石化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的《液化天然气销售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