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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处置有效吗?
鲁法案例【2023】587
■桓台法院: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处置有效吗?
2021年1月16日,被告孙某与原告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孙某将坐落在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何某,成交价格为123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先预交定金10万元;孙某违约双倍赔偿定金,何某违约定金不退。后,何某于2021年1月16日支付孙某定金1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支付孙某房款25万元。但孙某于2021年7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孙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共同共有房产。宋某对孙某出售房屋不知情。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的为孙某与宋某共同共有的房产。房屋买卖属于大额交易,应当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宋某没有参与,事后也没有同意将该房产卖给何某。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返还何某房屋定金10万元、房款25万元;被告孙某赔偿何某资金占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