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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利用未成年少女无法逃脱的被动处境和对猥亵行为的恐惧心理,触摸其身体敏感部位,构成强制猥亵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刑终124号裁判日期:2020年4月9日案由:强制猥亵罪裁判要旨上诉人陈*耀为满足寻求刺激的心理需求,利用被害人熊某1驾驶电动车无法逃脱的被动处境以及未成年少女对猥亵行为的恐惧心理,触摸被害人胸部、大腿等身体敏感部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耀酒后电话联系柴某,要求柴某送其到涧沟镇。柴某因事无法走开,便让其女儿熊某1(女,2005年3月18日出生)骑电瓶车去接。熊某1骑电瓶车搭载陈*耀沿寿霍路丰庄至涧沟段行驶,行驶过程中,陈*耀强行搂抱熊某1的腰部,摸熊某1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熊某1因害怕不敢强烈反抗,便快速骑回家,从陈*耀的猥亵行为中挣脱逃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1目前精神状态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其所患疾病与其被猥亵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陈*耀因猥亵本案被害人于2019年9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原判情况原审认为,被告人陈*耀为寻求刺激,强行搂抱被害人熊某1腰部,摸其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并造成熊某1精神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陈*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耀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理由
陈*耀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强行搂抱熊某1腰部,摸熊某1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证据不足。未考虑其系初犯、主观不恶劣、行为显著轻微等量刑因素,量刑畸重。陈*耀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理由。综合评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陈*耀强行搂抱被害人熊某1腰部,摸熊某1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陈*耀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在电动车后座上搂抱熊某1腰部、摸熊某1脖子、胸部以及亲吻头发等行为。熊某1在公安机关陈述陈*耀搂抱其腰部、摸其脖子、胸部、大腿,且试图将手插入衣服内触摸其敏感部位。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害人心理创伤后出现的精神异常表现行为,均能证明上述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耀为满足寻求刺激的心理需求,利用被害人熊某1驾驶电动车无法逃脱的被动处境以及未成年少女对猥亵行为的恐惧心理,触摸被害人胸部、大腿等身体敏感部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耀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且造成被害人精神状态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陈*耀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供述明显存在避重就轻。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法定刑期之内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结果综上,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在计算刑期时,对上诉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未予折抵刑期,应予以纠正,现将刑期起止期间纠正为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