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物共计19万余元,妻子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被赠与的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小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至2023年,李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快手支付及现金购买首饰手表等形式赠与小张财物共计198884元。被发现后,小张只主动退还5万元。高某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小张返还被赠与的财产148884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高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款项的转账就多达23次,李某对与小张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亦认可,以上证据及庭审意见可以认定李某与小张是基于婚外情产生的暧昧关系。李某赠与小张钱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系基于在婚外的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高某诉请确认李某赠与小张财产的行为无效,向小张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法院遂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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