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女儿将亲生母亲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14 09:57:4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

将房屋所有权约定归女儿所有

房屋拆迁置换为安置房后

母亲竟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情回顾

 

徐某琳是林某英、徐某平的婚生女儿。

 

201011月,林某英、徐某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当时仅有11岁的徐某琳所有,房产证由林某英的父母保管,抚养人即徐某平享有居住权。二人协议离婚后均再婚。

 

2017年,案涉房屋被拆迁,林某英将案涉房屋置换为安置房,并将置换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徐某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置换的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林某英表示,置换后的房产并非离婚协议上的案涉房屋,加之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无经济来源,需要该套房屋养老生活,不同意交给徐某琳。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物权虽已因政府征收并依据相关协议置换为安置房,但其不动产物权权利应及于置换后的房产,依法应归徐某琳享有。故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琳享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

 

 

离婚协议是双方

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订立的条约

其中约定的房屋赠与行为

不能反悔撤销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综合乐平市人民法院、江西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