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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三人结伴上山打猎,枪支突然走火误伤同伴致死...
为解一时之馋
非法持枪上山狩猎
结果枪支走火
将自己同伴误杀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某多年前从他人处得到一把火铳,并在网上购置了“钢珠”“挎包”等物品一并藏匿在家中。
2022年10月23日傍晚,钟某某应被害人余某某邀请,准备前往铜鼓县某山场附近狩猎,钟某某邀请被告人何某某一同前往。将枪支装好火药、钢珠后,钟某某背着火铳与其他二人步行上山。当三人穿过一处树蓬时,钟某某携带的枪支被树枝挂到扳机导致火铳走火击发,走在最前面的余某某应声中弹后当场死亡。
经鉴定,钟某某当晚所持的火铳是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余某某系火器致多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2022年10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钟某某、何某某与余某某家属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
铜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伙同他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65%的损失。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10%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请大家自觉维护
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远离非法枪支
杜绝非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