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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触电致全身多处烧伤,竟要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14 10:18:2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受雇于他人施工过程中

男子私自接线通电

致全身多处被烧伤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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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承揽了全南县某小区旧房改造工程中电力安装工程,并雇请黄某从事挖沟埋管填沟工作。

 

202111月某日下午,黄某来到该小区某楼梯口,私自在公用电路进入分户电表箱前段接线取电,在接电过程中电路电表突然起火,导致黄某身体多处被烧伤。

 

经鉴定,黄某全身多处伤残等级分别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六级伤残、九级伤残。

 

黄某因伤治疗共花费350769.27元,刘某给付黄某214000元。双方关于赔偿事宜一直未协商成功,刘某认为,黄某的工作内容是挖沟填沟,不需带电施工,黄某接线通电是其个人行为,责任应该由黄某自己承担。黄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事发时间、事发地点、证人及民警陈述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黄某是在施工准备阶段为电钻施工接电过程中被烧伤,系因劳务受伤。

 

原告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做过相关工作,应当知道这种接电方式存在较大危险,需要掌握电工知识取得电工证的人员佩戴绝缘手套或断电后操作。从原告黄某的受伤过程来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黄某采用不安全的接电方式,接电操作不规范引发起火,法院酌定原告黄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庭审可知,施工队日常的取电方式也是从单元楼梯口电表箱前端取电线,且原告黄某自己接电的情况已发生多次。被告刘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及组织施工方,向原告黄某提供了施工需要的电钻,但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用电条件,施工管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50%责任。

 

综上,在扣除被告刘某已垫付的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赔偿231396元。

 

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务工过程中

大家一定要紧绷安全这根弦

规范操作流程

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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