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他人介绍,王某负责案涉房屋的装修工作,期间又联系到杨某为该房屋铺贴瓷砖。杨某遂到案涉房屋工作20余天,先后完成了墙面找平、瓷砖铺贴和厨房、卫生间防水等工作,并将其完成的工作项目及相关费用汇总拍照后微信发给王某,要求王某结算工资,王某同意并称房东二三天后付款。后房东始终未付款,杨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其所列案涉房屋装修明细,包括瓷砖费用、瓷砖铺贴费用及管理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并表示房东仅支付了3万元,认为杨某的劳务费应由房东支付。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负责某案涉房屋的装修,认可杨某为该房屋进行了瓷砖铺贴等劳务工作,对杨某结算劳务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回复,并将杨某的劳务费列入其整理的案涉房屋装修费用中,该装修费还包括管理工资等。综上,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就欠付劳务费承担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杨某劳务费约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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