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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男子隐瞒艾滋病病情与97年男子谈恋爱致其感染构成犯罪吗?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1302刑初1392号
裁判日期:2020年9月14日
案由: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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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人邵某全,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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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邵某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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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2日,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告人邵某全确立了情侣关系,被告人邵某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仍隐瞒病情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经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某的检测结果为HIV-1抗体呈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全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称,要求被害人邵某全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邵某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邵某全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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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邵某全与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确立情侣关系,随后同居。被告人邵某全隐瞒自己2014年2月已经检查发现患有艾滋病的情况,未采取安全措施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4月,经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某的检测结果为HIV-1抗体呈阳性。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邵某全被金海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一)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证明邵某全2014年2月24日被检测患有艾滋病。
(二)宿州市疾控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证明被害人李某2019年4月8日被检测患有艾滋病。
二、被害人李某陈述,称2017年10月他网上认识邵某全,几天后发生性关系,2018年2、3月与之同居。2019年4月他到宿州市疾控中心检查,确诊得艾滋病。疾控中心告诉他邵某全是2014年确诊的病人,拒绝配合治疗。他和邵某全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邵某全从未告诉他患有艾滋病。
三、被告人邵某全供述,称2017年他通过交友软件认识李某并成为情侣关系,2014年他确诊艾滋病。他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有时不采取安全措施,2019年4月李某确诊艾滋病后他才告诉李某自己患病的事情。
四、其他相关证据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邵某全出生于1979年8月6日,身份证号码为3422011979××××××××。
(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某报案案发。被告人邵某全2019年7月21日自行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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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全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全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