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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解雇,员工:我请了假!法院:请假也不能干这事!
段*纯于2021年1月1日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2日下午,段*纯在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作出了[2021]5*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1年6月2日14时许,北京市×××房间,违法行为人段*纯与袁某以金钱为媒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段*纯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1年9月19日,公司向段*纯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您有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也通知了工会。
段*纯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外出已经向公司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段*纯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段*纯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继续与段正純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本院。段*纯未起诉。
庭审中,法院明确询问段*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间是否为上班时间,段*纯认可是上班时间,但主张其向副队长口头请了假,请假理由为给其母亲送钥匙。公司不认可段*纯曾请假,表示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段*纯的陈述,可以认定段*纯外出卖淫嫖娼的时间为上班时间,其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亦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段*纯主张其2021年6月2日离开岗位外出前已口头向副队长请假,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段*纯进行了请假,用人单位允许其请假办理的事情也并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影响段*纯在上班时间离岗进行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性质认定。
另外,段*纯上班期间外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导致的脱岗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给公司工作秩序和用工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公司以段*纯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无需继续与段*纯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5元,由段*纯负担。
案号:(2022)京0113民初61*2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