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女)和赵某原本是情侣关系,但因双方性格不合,2022年12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的几个月里,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方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反家暴典型案例。这是其中一起案例——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该案中,林某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赵某都拒不改正。今年3月23日,林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收到当事人申请的第二天,法院就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围绕以恋爱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当事人对妇女纠缠、骚扰侵害其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情况,《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和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该案承办法官对记者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陈宜芳介绍说,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陈宜芳说。“赵某因发泄不满对女方进行骚扰,其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认识的盲区和误区。
“林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议之下,到法院咨询其遇到的问题和法律规定后,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承办法官说,有的当事人认为只有离婚诉讼中才能申请保护令。有的当事人认为只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甚至是遭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时,才能申请保护令。由于当事人双方以往男女朋友或者夫妻关系,有的当事人因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选择“能忍则忍”不愿寻求帮助。该案承办法官说,从反家庭暴力法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阶段不断延展,涵盖了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之后的时期,更为全面地保护妇女权益。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家庭暴力普遍发生在家中,具有私密性,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很难取证。”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要求,该案承办法官说,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受害人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报警,并在就医时留存证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初步证实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现实危险即可。受害人要勇敢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申请人可用作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11种。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何形成一道坚实的“保护墙”?
该案承办法官解答说,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高度重视同妇联、公安派出所、基层社会自治组织之间的联动协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协助事项。
“当地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一旦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义务,应及时劝阻或警告,无法劝阻时,应立即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发挥监督作用,一旦发现被申请人出现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该案承办法官说。
“法院则采取不定期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保护令;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法院可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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