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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女子被高空抛砖砸中离世,检方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
女游客长春逛街时被高空抛砖砸死
检方建议判抛物者死刑
28岁女子小*在吉林长春一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11月27日上午,此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历时两个半小时后结束。据受害人姐姐娄女士处获悉,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娄女士称,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周某死刑。而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平静,看不出有任何悔改之意,整个过程没有道歉。
娄女士称,根据周某当庭所说,其在三四天里从高处扔了十几次东西,原因是其觉得生活没意思,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庭审中,周某的精神状态一度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此前,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
受害人小*的姐姐娄女士(化名)表示,“本次公开庭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相信妹妹所热爱的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责万达广场、物业方。“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此前报道
娄女士的妹妹小*今年28岁,在北京从事法律工作,当时去长春,原本是看望朋友。“她正处于事业上升期,还有一个感情稳定的男朋友,都已经有结婚计划了。”娄女士说。
6月22日晚,小*路过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从33层高楼扔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娄女士回忆,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余岁的江西男子,事发时刚到长春十来天,无固定职业,住在日租房里。娄女士说,事发后她曾去事发地查看。
据媒体此前报道,事发地附近小吃街摊主介绍,早在6月17日,该犯罪嫌疑人就曾在高处抛下水桶、易拉罐可乐等,并砸伤两人,附近摊主报过两次警,警察去了一次,“但当时没有找到人”。事发前几小时,犯罪嫌疑人也曾在公寓顶层往楼下抛掷饮料和砖头。
小*在商场门前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外界对高空抛物的关注。
北京富*律师事务所殷*利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高空抛物罪,但此类行为却涉及到诸多相应罪名的适用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殷*利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涉案男子曾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而且明知楼下是小吃街、人员密集,而且涉案男子并不认识被害人小*,无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动机目的,所以涉案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娄女士提出的多个单位的责任问题,殷*利表示,针对本案,根据消防法规及相关物业服务规范,任何人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砖头等物品。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巡查,使天台门处于常开状态,导致涉案男子进入天台捡拾砖头抛下,酿成本案恶劣事故。
对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周某的家属曾主张其存在精神问题,而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显示被告人无精神病、涉案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殷*利律师分析,目前在无法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改变原有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一般会被司法机关所采信认定,证实嫌疑人作案时即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员范围,对此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影响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