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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钓鱼摔成十级伤残 责任谁担?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08 17:49: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鲁法案例【2023664

近年来
海钓风靡岛城每至合适天气出海钓鱼者成群结队不过海上不同于陆地水深、流急、礁险加上多变的天气如果没有经验极易发生意外

 

案情简介

杜某某和张某是岛城一微信钓鱼群的群友,张某经营着一艘海钓船,2020年9月,在看到张某发出的海钓信息后,杜某某联系张某表示参加海钓活动。2020年9月12日6时,杜某某携两名同伴在小港正和码头登上海钓船,上船后他坐在船头右舷最靠前的钓位。当日,海钓船由张某驾驶,就在海钓船驶离码头绕过团岛时,海面风浪加大,此时一个大浪涌来,杜某某被抛起,双手脱离栏杆,右侧肋骨由上至下碰撞在栏杆上受伤,后身体掉落于甲板过道。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海钓船回到小港码头,杜某某被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青岛市市立医院救治。经诊断,杜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肺损伤、肺挫伤、高血压。2020年9月13日,杜某某全身麻醉后接受开胸止血手术、肺修补手术、右侧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20年9月21日,杜某某出院,为此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93997.7元,出院后又支付医药费1854.71元,以上合计195852.41元。后,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杜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杜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杜某某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3、杜某某护理期限建议为45-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院外需1人护理。

法院审理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作为钓鱼船所有人,驾驶钓鱼船载客出海钓鱼并收取费用,杜某某接受张某的要约,自愿随船出海钓鱼,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杜某某在船舶行驶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提供海上运输服务过程中,未能对乘客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杜某某在甲板上随意就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杜某某受伤,张某应当对杜某某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杜某某随意就坐于甲板,对船舶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杜某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因杜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195852.41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48394.6元、护理费12958元、鉴定费208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800元,合计361985.01元。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杜某某各项损失共217191元。

法官说法

作为海钓者,要深知海钓活动风险主要蕴含于海钓活动本身。海钓之前应做足功课,充分预见海钓活动风险并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损害。作为海钓经营者,要与海钓者签订合同,在出海前向海钓者就海钓有关风险作充分告知,提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小编查阅网络后发现,因出海海钓引发的意外并不在少数。2023年11月8日,大连老偏岛海域,18名出海钓鱼人员陷入困境。2023年6月份,莆田平海湾健鱼岛附近海域,两名海钓爱好者因橡皮艇失去动力而陷入危险。2023年1月份,广东台山铜鼓海域多人结伴海钓遇险,造成2死1失联。对此,小编也提示广大钓友,海钓安全风险大,在享受海钓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务必时刻注意安全两字。

风险隐患

1.海钓船舶受风浪影响较大,小型海钓船舶容易被风浪掀翻。

2.沿海水域航道密集,海钓船夜航、雾航极易与航行、锚泊商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3.海上暗礁林立,航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搁浅、翻船等险情。

4.海上礁石湿滑险峻,矶钓体力消耗大,容易失足导致淹水或受伤。

5.非法海钓船舶未经船检部门检验,船舶驾驶员未经专业培训,缺少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安全系数低。

海钓安全注意事项

1. 选择合法正规营运的海钓船舶,远离桥区等海上设施,合法海钓。

2. 出发前确认好天气海况,做好安全自查,穿戴好救生衣,携带好防滑防晒、救生消防等其它专业装具和物资。

3. 结伴出海,谨记海上求生的联系方式和求救信号,如遇天气转变,务必及时返航。

4. 航行中严格遵守水上安全交通有关规定,切勿随意穿越航道、抢越他船船头、在航道锚地或通航密集水域抛锚海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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