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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04 11:40: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不幸被撞成十级伤残

几个月内无法工作

计算误工费时犯了难

只因受害人除了一份固定工作

还干着4份兼职


误工费赔偿标准引纠纷

 

 

  20226月,贺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贺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

 

  后经司法鉴定,谭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5%,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因赔偿问题,谭某将贺某诉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谭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


法院:根据受害人近3年银行流水

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

 

 

经法院查明,202110月,原告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110月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资为2970/月。此外,根据2019年至2022年的银行工资流水,原告谭某还在4家单位兼职会计工作,且兼职时长均在1年以上。事故发生后,兼职单位均出具了证据证明谭某因伤不能再从事兼职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谭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贺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谭某的误工损失。本案中,原告谭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原告实际损失,即原告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谭某的各项损失(含误工费)共计194505.51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

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侵权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也不一致。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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