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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6000还被拖欠加班费,员工跳槽后却被索赔109万?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29 11:55: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员工入职时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自认为不是核心岗位

也不掌握商业机密

在被拖欠加班费后

跳槽到同类型公司

却遭遇了

前东家违约索赔

索赔超百万元?!

 

 

 

法院会怎么判?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1812月,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

 

因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任职两年不到,小王选择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半年后,小王收到前单位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对方要求小王赔偿:

 

        1)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

2)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小王:

太委屈了!

我当初在公司月薪不过6000元,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

我不服仲裁,我要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发现,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原告小王辩称,自己的具体工作是从外面采购开关、控制器、灯,然后进行组装。小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了解公司核心机密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对象。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

小伙伴们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若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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