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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哪个要还?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29 14:26: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日常生活中

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

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

然而

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

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

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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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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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

涨知识了

 

还有网友恍然大悟

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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