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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还?最高法明确!2月1日起施行→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29 14:29: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

最高法发布规定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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