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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女童身上出现12个针眼 警方介入调查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1-29 15:02: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近日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工业大学幼儿园

一名家长反映

孩子在入园期间

身上被发现有12个不明针眼

 

 

 

“126日晚,我陪孩子睡觉时,无意中发现孩子臀部有几个明显的针眼。我仔细检查发现,孩子的臀部、腰部、腿部竟然一共有12个针眼。孩子告诉我,这是被幼儿园老师扎的,班里还有其他小朋友被扎过。

家长杨女士说:前些天,幼儿园有很多孩子感冒,她担心孩子被传染,从1124日后一直没送园。这期间,她一直在家看护孩子,125日才把孩子送到幼儿园。126日晚上,她在孩子身上发现了多个针眼。

 

 

 

127日,杨女士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海东路派出所报了警。当日下午,应民警要求,杨女士同园方代表一起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皮肤科做了检查。诊断结果为:孩子臀部及右下肢外侧散在小的褐色痂屑,结痂性质待查。

 

1216日下午,内蒙古工业大学幼儿园负责人婵丹表示,一切以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为准。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未成年的权益保护

是社会最为关心和关注的话题之一

幼儿园老师针扎幼儿是否构成犯罪?

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

家长又该如何维护权利?

 

一、幼儿园老师针扎幼儿是否涉嫌犯罪?

 

幼儿园老师经常性殴打、体罚或针扎幼儿,情节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如果针扎幼儿情节轻微,则达不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针扎幼儿,经法医鉴定,幼儿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或者经常性针扎幼儿,情节严重的,幼儿园老师则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针扎幼儿的行为即使达不到犯罪的情况,也是对幼儿构成了民事侵权,对幼儿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监护人有权要求幼儿园及施暴人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失等)。

 

二、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幼儿家长如何维权?

 

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本身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特别是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当幼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带幼童到医院就诊或由司法机关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幼儿进行专业身体检查,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2、调取相关监控,固定相关证据。

 

3、对幼儿进行询问时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

 

4、通过幼儿家人取得事中、事后对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的相关证言。

 

5、除以上外,也应当对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善于与孩子沟通,教会孩子坚决对人身伤害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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