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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被一方挥霍的共同财产会如何处理?
导读:女方因突然迷上美容整形,在短时间内将多年积蓄消费一空,男方发现后认为女方肆意挥霍共同财产,侵犯其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款项,该主张会获法院支持吗?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01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二人经营一家水果店,共同积蓄中有60万元存于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二人约定这笔钱用于孩子的学业支出。这半年来,王先生发现张女士沉迷上了美容,隔三差五往美容院跑,频繁购置高端护肤品。而最近也不再满足于推拿、敷脸等美容项目,开始接触整容项目。王先生对此多次劝阻,均不起效。随后,王先生发现张女士已将名下的60万元存款挥霍一空。王先生认为美容、整容属于大额支出,应征得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但张女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家庭财产,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面对王先生的起诉,张女士坦然同意离婚,她认为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存在严重的消费分歧,所争议的60万元存款亦是自己劳动所得,花钱做美容属于正常生活开销,自己有权处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张女士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一周内累计有近60万元的支出记录。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60万元支出中有10万元用于家庭水果店装修,属合理处置共同财产;经翻阅张女士的银行流水及与张女士、王先生多次核对,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累计高消费的金额为40万元。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60万元存款属夫妻二人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张女士行使合理处置权的部分,法院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因40万元的分割客体已经灭失,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定张女士给付王先生存款补偿款20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审理的关键有三点:一是确定涉案60万元存款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先生诉争的60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水果店所得,是民法典规定中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虽存储在张女士个人账户,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确定处置权的行使原则与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王先生和张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权的行使是否就意味着张女士可以不顾王先生的多次反对,高额消费美容产品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行使处理权时,应审慎、合理、规范、节制,要用以日常必要开销,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过度高消费。三是厘清张女士挥霍共同财产用以高消费的数额;涉案60万元的支出是否均为挥霍型消费,需结合钱款支出时的用途、收款方的性质、消费方的自认等综合认定。且要注意区分合理支出与过度高消费的界限,既要否定挥霍、浪费行为,又要保护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当行为。本案中,根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和张女士、王先生各自提交的证据,60万元支出中有10万元用于家庭水果店装修,属合理处置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法院认定为张女士累计高消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