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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保全有过错,损失如何确定?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04 14:52: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女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400元;

2、判令原告支付的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女方承担;

3、判令被告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在第1项、第2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

 

男女双方因离婚纠纷经武昌区人民法院调解,2022年1月25日法院作出了(2021)鄂0106民初1742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全部分割完毕,涉案房屋价值为360万元,男方在2022年7月25日前向女方支付50%房价款即180万元,男方在出售房屋时女方应予以配合。

2022年5月18日,男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涉案房屋转让价格345万元,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女方以虚假的理由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要求男方支付女方300万元,并申请将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由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涉案房屋因无法过户而中止交易。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认定“女方在起诉时并未如实披露其在离婚前已知晓上述债权的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女方请求分割的债权并不属于双方离婚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为应对女方的无理诉讼,男方支付了18万元律师费和20400元执行费。结案后,因女方的原因,导致男方不得不在2022年10月1日以330万元价格转让涉案房屋。

男方认为,女方违反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导致男方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

2022年1月25日,女方与男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述无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离婚之前,女方只是偶然发现男方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知晓可能存在300万元的债权,至于该债权是否已实际收回并不知情。2022年5月本人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查询相关文书,才知晓上述300万元债权存在,且在离婚之前也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退款,款项的性质应属于夫妻共有的现金财产,女方发现男方对于该300万元并不存在债务,即于2022年5月提起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夫妻共同现金财产300万元。起诉时,通过查询男方的财产,发现男方只有一套房屋,即涉案房屋,该房屋在离婚时经调解为男方个人所有。为防止男方再次转移财产,确保案件在胜诉之后得到顺利执行,女方在该案中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经过审查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女方认为,第一、女方提起离婚后共同财产纠纷之诉,并申请保全,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过失,只是行使正当合理合法的诉讼权利。第二、男方不存在任何房屋贬值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女方申请保全行为无任何关联,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男方要求的律师费损失18万元和执行费损失20400元,是男方在参与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过程中和离婚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支付和应承担的费用,与本案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没有任何关联;其要求女方承担本案律师费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于侵权损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女方的诉讼保全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向男方赔偿损失;二、如存在诉讼保全行为过错,女方和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一、女方的诉讼保全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向男方赔偿损失。女方在(2022)鄂0106民初711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300万元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男方名下房屋。女方申请财产保全虽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但经(2022)鄂01民终151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男方不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女方称其仅知晓存在共同债权,不知晓该债权已偿还,与常理不符;女方主张分割的180万元款项也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女方对其享有的相关权益已作处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女方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行为,事实上造成了男方无法处置涉案房屋的后果,女方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合理基础和适当性,属于侵害男方民事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向男方赔偿损失。二、女方和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损失包括房屋出售差额损失30万元,律师费损失18万元,执行费支出20400元、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本院分析如下:1、房屋出售差额损失30万元。女方与男方在(2021)鄂0106民初17240号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时,约定涉案房屋价值为360万元,男方应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向女方支付房款180万元,此处关于房屋价值的约定系双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约定,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价值,在男方出售房屋过程中,出现了与第三方约定的交易价345万元,在短信中告知女方的交易价320万元,以及最终的出售价330万元,且房屋交易价格会因市场变化发生波动,男方出售房屋价格低于360万元,并非因女方申请查封房屋的原因造成,本院对男方主张的30万元房屋差额损失不予支持。2、律师费损失18万元。男方在(2022)鄂0106民初7111号案件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系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无论女方是否申请保全,男方都可以选择自行参加诉讼或寻求法律服务,该项费用与女方申请保全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院对男方主张的18万元律师费损失不予认可。3、执行费支出20400元。女方与男方在(2021)鄂0106民初17240号离婚纠纷案件调解时,约定男方应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向女方支付房款180万元,因女方申请保全,导致男方无法及时处置涉案房屋,女方于2022年8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方在处置房屋后,即向女方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出具了执行款收据,男方一并支付执行费20400元,此项费用的支出与被告女方申请保全有直接关系,应由被告女方承担原告男方的该项损失。4、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男方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用,系其自行选择法律服务发生的费用,并非因保全行为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对男方主张的此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为女方申请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因女方保全申请错误,大地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应在担保金额内向男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女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男方损失2040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

2022)鄂0106民初1708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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