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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不一定是使用权人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04 14:57: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要旨

抖音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该抖音账号于2020年1月已注册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账号才以李某名义进行了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时间明显晚于抖音账号注册时间,李某亦无证据证明抖音公司已明确约定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即取得账号使用权,故不能仅以实名认证人认定账号使用权权属。
诉讼请求

末那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抖音账号“都市奇妙物语”的相关权利归属于末那识公司;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李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末那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朋友圈,招募合伙人/核心骨干。2019年11月24日李某微信联系末那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感兴趣,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到合伙人。2019年12月23日李某填写了末那大叔员工档案,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某通过末那识公司缴纳社保。2020年6月起李某在都市奇妙物语绩效汇总、都市奇妙物语组考核绩效、奖金、奖金明细、汇总奖金、都市奇妙物语2020年终数据、都市2020年终奖金分配等表格的部门负责人处签名。2021年3月12日李某在奇妙物语组(李某)预提提成(2021年1月-3月)表格上签字。
2020年李某接受微梦传媒集团采访,2020年7月9日公众号发表《3个月涨粉458万+,90后鬼马女导演和她的奇思妙想》文章。
“都市奇妙物语”账号发布的小视频系末那识公司投资,李某创作,末那识公司负担了演员费、场地费、道具费等制作费用,“都市奇妙物语”的收益末那识公司扣除各种成本后按比例和李某分成,李某在末那识公司处无固定收入、无基本收入,末那识公司向李某分成时,扣除了李某的社保费用和个税等。
2020年2月末那识公司、李某双方确定案涉账号名称为“都市奇妙物语”,2020年7月案涉账号以李某名义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识公司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语的话,该交接交接,我把账号和手机卡交还给公司。”“都市得交接一下了,我现在也没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响账号变现。”“其实我想要都市在快手上的账号,一直也无法变现,我好好做一下,应该也是可以保证变现的这样不至于零基础,保证点微薄的收入,接广告还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赔的那么惨,不行也完全没事。”
末那识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员工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联通公司缴费明细、青岛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都市奇妙物语团队绩效提成明细、报销凭证、银行付款回单、“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打印件、李某阶段性支付、薪金计提明细表、汇款结算凭证、企查查信用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
李某认为,末那识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每月固定工资流水等证据,末那识公司与李某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都市奇妙物语”账号是由李某注册使用的,抖音方面并不禁止企业对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末那识公司如认为账号归属其所有,且一直管理、约束李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自行或要求李某进行企业认证,而不是同意及放任李某进行账号注册及实名认证。李某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7月9日微信公众号文章“微梦专访/3个月涨粉458万+,90后鬼马女导演和她的奇思妙想”》、杨某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都市奇妙物语账号实名认证信息、mcn入驻协议、手机充值记录、都市奇妙物语账号实名认证信息、抖音企业认证流程等证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抖音账号的相关权利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多项权利,相关权利的确认还涉及抖音账号相关平台对相关权利的约定,末那识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无法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具体是何种权利及权利的内容、范围。末那识公司和李某之间无劳动合同、无考勤记录、无每月工资流水,李某没有最低工资保障,仅就收益分成,末那识公司从分成中将李某的保险费用等扣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都市奇妙物语”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实名注册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账号更利于账号的运营。李某实名注册时末那识公司知悉,并未制止和更改。对于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的归属末那识公司与李某之间也并未明确约定,该账号的运营既有末那识公司提供的经费也有李某的管理和创作。李某创作的账户上的视频还涉及知识产权,“都市奇妙物语”账号包含权利众多,不同的权利涉及不同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末那识公司的诉讼请求形式上是确认之诉,但又无法明确需要确认的内容是什么,无法确认法院审理的裁判范围,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至于末那识公司对都市奇妙物语账号的视频创作提供了经费等支持,相关的权益分配可依据末那识公司和李某之间的约定自行主张。
综上,末那识公司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末那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末那识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无法明确需要确认的内容、无法确认法院审理的裁判范围,并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为由驳回,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依法确认抖音账号“都市奇妙物语”的相关权利归属于上诉人,“相关权利”即为账号的使用权及衍生的附随权利,上诉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环节表达的非常清楚,不存在无法明确具体权利及名称、范围的情况。否则一审也不会进入实体审理并得出“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实名注册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账号更利于账号运营”的结论,显然自行矛盾。对于一审判决列举的所有权,归属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对此不存在争议;收益权囊括在使用权之列;知识产权属于《著作权》约束范畴,与账户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存在必然联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抖音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初始注册人还是实名认证人。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一审对此认定错误。
其次,即使确实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之处,一审法院也应当释明并要求末那识公司予以明确,而非径自以此作为驳回依据。在一审阶段,审判人员从未对此以任何行使进行释明并要求末那识公司予以明确,尤其在庭审前,办案人要求上诉人对抖音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变更使用权人登记等一系列事项与抖音公司进行详细落实具体情况,更进一步说明其对双方诉争权益类型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根本不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明确,不存在权利交叉、混同等情况,各方在一审中对“相关权利”为使用权的认知是清晰的。一审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末那识公司诉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予以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明确抖音账号相关权利的确认应受平台规则制约,但对涉案抖音账户“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实名注册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账号更利于账号运营”的认定既未遵循该规则,更与账号实际运营情况相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在一审法院认为中明确“相关权利的确认还涉及抖音账号相关平台对相关权利的约定”,即认可权利的确定要遵循平台公司的规则。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在“抖音”中注册帐号的使用权人为帐号初始注册人,而非实名认证人,实名认证仅是保障软件相关服务功能合理使用的监管性设置,并不具有权利认证特性。涉案抖音账号是2020年1月以1866973****手机号申请注册,该手机号是上诉人以公司员工名义购买,李某虽做实名认证,但并非初始注册人,其不是抖音平台认可的使用权人。显然,一审的相关认定并未遵循平台规则。
其次,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账户设立到运营、到李某离职交还这一系列的行为,作为业内人士的双方对账号的权利期许和认知是明确的,虽没有书面协议,但一直自觉遵从行业规则。被上诉人利用实名认证的便利,将账户密码更改后“实际控制”并非权利的原始状态,也并非合法状态。一审未全面、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仅依据账号现有状态即判定权利归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再次,如果以“贡献值”作为评判权利归属的依据,那么账号的投资、运营、维护、管理一直由上诉人掌控。李某虽为项目负责人,针对账号设立、名称选定、头像及封面设计、团队人员招聘、工资及绩效提成等均由公司总裁杨某最后决定,由公司组织实施。尤其是平台发布的小视频,全部是上诉人投资、项目组人员制作。商业推广也是上诉人与青岛超级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收益分配比例(2:8)更直观的反映出双方对于涉案账号的贡献大小。因此,无论基于平台规则、行业规则亦或贡献值,涉案抖音账号的使用权都不属于或不应当属于被上诉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利益。
李某辩称:
一、上诉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属于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抖音账户“都市奇妙物语”的相关权归属于末那识公司,与其上诉请求明显不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在结合双方的证据以及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情况下,通过实体审理后认定上诉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三、一审法院已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不属于上诉人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实际掌握并使用案涉抖音账号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作为独立个体进行运营管理账号,双方之间是“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模式。上诉人在上诉状所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抖音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初始注册人还是实名认证人”与事实及庭审情况不符,从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状中可以明确,上诉人是认可李某一直为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操作人,而上诉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则是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上诉人使用、运营、管理账号系履行其职务行为”,其在一审庭审中也主要围绕上述证明目的进行的举证,而非证明(且也未证明)公司才是账号的初始注册人。而根据一审的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已认定“末那识公司与李某间无劳动合同、无考勤记录、无每月工资流水,李某没有最低工资保障,仅就收益分成,末那识公司从分成中将李某的保险费用等扣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运营管理案涉抖音账号实际是与上诉人之间进行的自甘风险的经济合作行为,双方属于独立平等的合作主体,而不是被上诉人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无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案涉账号的使用权。
四、上诉人故意混淆概念,故意将账号的“初始注册人”与“手机号的实名人”划等号,并偷换概念将“账号的权利人”与“初始注册人”划等号,实际根据抖音平台规则,使用抖音平台的相关服务以及功能的权利均是抖音面向账号实名认证的实际使用人,而且注册账号的登陆手机号可以随时、任意的进行修改,没有任何的限制。
1.根据抖音平台规则,账号使用手机号注册后还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3.7条),也就是说案涉账号自成立之初便是被上诉人以其个人信息进行的注册,因此被上诉人才是实际的“初始注册人”。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使用手机号注册抖音账号后并不是不能进行修改,任意用户只需要点击账号与安全-更换手机号即可更换登陆手机号,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审核。因为被上诉人是从新建立起一个新的账号,所以使用谁的手机号注册均不会对账号的价值和权利产生影响。因此,使用何种手机号进行注册不会影响抖音平台对于实际账号权利人的判断,抖音平台也从不以注册账号的手机号实名人为谁来确认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和权利人。而实际上,账号从注册到使用,均是由被上诉人本人自主进行的操作。
2.上诉人偷换概念将“账号的权利人”与“初始注册人”划等号。抖音平台方面并不认可“注册手机号的机主”就是“初始注册人”、就是“账号的实际权利人”这一观点,如果确如上诉人所述,其完全可以以手机尾号7292的机主“张天宁”的身份向抖音方面提出申诉,要求抖音方面修改账号的登陆手机号以及实名认证人,这样上诉人也就无须提起本案诉讼。而事实上,根据抖音平台的相关规定,只有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才是抖音平台认可的账号真正使用权人,才可以在不登录账号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客服修改登陆手机号。实际上,被上诉人也是采取上述的方式,通过抖音客服,出示其本人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并按照抖音平台要求将身份证与本人一起照照片,证实经过了实名认证人的同意后,才更换了登录手机号。而抖音平台的上述操作,也从事实上证明了在抖音用户协议中关于账号实际权利的归属人问题,实际上是指账号的实名认证人。而对于账号中一系列的服务及功能使用,抖音平台均是基于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为账号权利人进行的提供,对于账号注册手机号的实名人为谁,抖音平台并不进行任何的限制。
五、上诉人所谓“依据贡献值作为评判权利归属的依据”,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首先,“贡献值”并不是确定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必要条件,而是属于双方合作模式的范畴,且双方已依据这种合作模式确定了收益分配的方式。在双方没有对账号使用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的归属应当综合考虑账号的人身性,以及由谁实际掌握、实名认证并管理使用账号。上诉人知悉并认可该账号由被上诉人进行实名认证,说明上诉人默示了账号的使用权系归被上诉人所有。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末那识公司提交证据一:案外人张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20年1月,末那识公司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5张联通手机卡,其中一张的号码是本案“都市奇妙物语”抖音号的初始注册手机1866973****,购买手机卡的费用系公司支付,手机卡系公司使用。公司购买这些卡系为注册抖音账号,抖音账号和手机号是绑定的。提交证据二:“都市奇妙物语”账号抖音界面截图一宗(共计二十三张),拟证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上诉人掌控、运营涉案抖音账户期间,商务V:monashangwu(上诉人微信),拍摄作品百余件,粉丝量889.8万、点赞量约8560万,单个视频点击量超过百万的有26个作品,三置顶作品均为上诉人拍摄。2021年7月,李某更改账户密码后,商务V变更为:lijing245971135。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上诉人掌控该抖音账户期间,账号共发布新作品7件,单个视频点击量几万不等。上诉人2022年5月27日登陆该账号显示,粉丝量834万,点赞量8849万;2022年8月30日该账号显示粉丝量807万,点赞量8844.5万;2022年10月17日该账号显示粉丝量798.2万,点赞量8842.8万;2023年5月9日该账号显示粉丝量761万,点赞量8833万。涉案抖音账号在被上诉人掌控期间,无论作品的发布数量、频率还是点击量、粉丝量都严重下滑。上述数据可充分说明,账号养成并获得辉煌业绩是基于上诉人的资本投入和完善的运营管理,而非被上诉人自诩的“人身属性”。数据可以直观地反应被上诉人并不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上诉人才是抖音账户的实际运营人。故,无论依据抖音规则亦或账号的注册、运营状况,都能充分证明上诉人才是真正的使用权人,其更有能力让账号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李某质证称,关于证据一,我们不否认不是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具体是谁不清楚。当时因为我的手机号已经注册了抖音,当时我想去买张手机号,杨某跟我说他有好多空的手机卡让我拿着,手机卡是未注册过APP的账号。抖音不是手机号注册制度,而是实名认证制度,上诉人故意将初始注册人与手机号的实名人进行了混淆,这个注册是由我完成的,手机号也是在我的控制下,也是由我来管理手机号,也是我交的话费。任意用户只要点击抖音账号中安全与更换手机号界面即可更换登陆的手机号,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审核。如果上诉人认为张天宁是涉案账号的实际注册人及使用人,其完全可以以张天宁的身份向抖音进行申诉,要求更换账号的绑定手机号与实名认证信息。

关于证据二,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抖音作品无法证明拍摄作品均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其应当提供其独立制作视频在李某没有参与下且独立制作视频的证据。根据一审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账号内播放量较高的视频均系被上诉人主导拍摄。对于商务V变更恰好说明在李某与上诉人一开始的合作模式,可以证明双方为合作关系,后续解除合作合同后,为李某独立运营账号。对于粉丝量的下滑,是因为该账号接收的广告收入均是打入MCN机构的账号,李某本人无法独立提取。对于该账号的粉丝增长,正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公众号采访,粉丝量的增长均是依靠被上诉人对账号的运营、直播等方式。被上诉人在收回账号后,独立拍摄独立上传相关的视频,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谓的不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

本院认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内容将结合一、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评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末那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2.诉争抖音账号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焦点一: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末那识公司已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明确了其于该案的诉讼请求为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及衍生的附随权利归属问题,末那识公司与李某双方围绕使用权归属的问题已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一审法院以末那识公司未明确诉讼请求为由,判决驳回末那识公司的诉讼请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中末那识公司未明确“衍生的附随权利”系何种权利,亦未对“衍生的附随权利”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故本案中本院仅审查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权权属问题。

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抖音作为一款短视频网络社交软件,抖音用户所注册的账号应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亦有物权形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均归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且未经抖音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新注册的用户需知晓、同意该《“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才能完成账号注册,取得账号的使用权。因此,根据该协议约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属于抖音公司,账号使用权的取得系通过注册实现的。账号注册完毕后,注册用户对该抖音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即具有的使用权属性,二是经过抖音用户对账号的个性化使用、经营等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流量、商务合作等能够产生的收益或反映其财产性的各类收益权。本案中,末那识公司及李某对诉争抖音账号“都市奇妙物语”的使用权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抖音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末那识公司及李某对诉争抖音账号“都市奇妙物语”的使用权权属问题并未有明确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综合考虑诉争抖音账号的初始注册情况、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实际运营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末那识公司应系该抖音账号“都市奇妙物语”的使用权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抖音”用户协议》第3.4条“您在抖音中的注册账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账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账号”的规定,抖音公司约定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初始注册人,账号使用权人的“初始注册人信息、注册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等应当均为同一人。如果在此过程中,初始注册人将账号转让、赠与他人等情形而未告知抖音公司,抖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是与初始注册人约定其使用权的归属。本案中,末那识公司以案外人张某的名义购买并使用案涉初始注册的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根据案外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可认定,张某知晓并同意末那识公司的上述行为。庭审中,李某亦认可该初始注册账号的手机号码并非其所有,而系末那识公司交付其使用。末那识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手机号码初始注册完成抖音账号信息,系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抖音账户的使用权,其作为该抖音账号初始注册的手机号码的持有人应当享有该抖音账号的使用权。

李某辩称,其系该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据此应享有该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对此本院认为,该抖音账号于2020年1月已注册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账号才以李某名义进行了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时间明显晚于抖音账号注册时间,李某亦无证据证明抖音公司已明确约定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即取得账号使用权,故不能仅以实名认证人认定账号使用权权属。根据末那识公司提交的其员工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载明,李某曾于2020年7月20日就实名认证人的问题向其员工进行过确认:“雁姐,楷哥说实名认证让我问你和胡子”、公司员工回答道:“我看胡子说用他的”、李某回复道“OK我就确认一下”,可认定末那识公司对该账号拟用何人的名义进行实名认证等问题自始存在监管及确认的权利,故虽案涉账号已使用李某的个人身份证进行绑定且完成实名认证,但不能因此排除公司对账号享有的使用权,本院对李某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李某与末那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20年1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向杨某表示“哥,电话卡我已经拿到了……L型快装板和手机公司没有多余的……”、杨某回复道“公司统一买”、“算每个项目的费用就好”;李某与末那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于2020年2月27日的聊天记录,杨某问询道:“账号跟秦雁领了吗”、李某回答道“之前就领了一个一直养着”;李某与末那识公司员工于2020年6月13日的聊天记录,末那识公司员工向李某确认手机号码的注册、使用情况:“这个号,快手、小红书、B站注册好了没”,“然后你看电话卡,可以给我了吧”,“你们这个卡,千万别停机”、“给我我还能盯着”、“你们自己拿着一定看好了”、“给我吧,我问了他们别的,他们每次也是收验证码……”、“我插在我手机上”等内容,可认定虽然末那识公司将该抖音账号及其初始注册的手机号码交由李某使用,但该公司自始控制并监管该手机号码的账号注册、使用等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认定该抖音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末那识公司,其主张李某返还账号使用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识公司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语的话,该交接交接,我把账号和手机卡交还给公司。”“都市得交接一下了,我现在也没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响账号变现。”“其实我想要都市在快手上的账号,一直也无法变现,我好好做一下,应该也是可以保证变现的这样不至于零基础,保证点微薄的收入,接广告还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赔的那么惨,不行也完全没事。”即李某已明确表示将该抖音账号和手机卡交还给公司。经查明,上述承诺作出后,李某遂将该抖音账号及手机号码交付给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李某私自更换该抖音账号的密码前,该抖音账号一直由末那识公司控制并使用,截止庭审时,该抖音账号初始注册的手机号码仍在末那识公司处使用。对此本院认为,自2021年5月,李某已明通过实际行动将该抖音账号和手机号码交还给末那识公司,该公司作为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权人已将该抖音账号的使用权收回,李某在未经末那识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修改抖音账号密码并更换登录手机号的行为,侵犯了末那识公司的账号使用权,故李某应返还末那识公司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并协助末那识公司办理诉争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等相关使用权手续。

李某辩称,其上述微信中所称“将该抖音账号和手机卡交还给公司”应理解为,2021年5月之后李某允许该公司代为管理、收益,该账号盈利后,其与公司按照原约定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提交证据不足证明其所主张的“交还公司”系公司“代为管理”的意思表示,其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该抖音账号于2021年5月之后的利益分配达成过一致意思表示,且该抖音账号的使用权权属与收益权利并非同一物权形式,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末那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抖音昵称为“都市奇妙物语”的抖音账号;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末那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抖音昵称为“都市奇妙物语”的抖音账号,解除抖音昵称为“都市奇妙物语”的抖音账号实名认证,配合青岛末那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换绑至指定手机号(包括协助办理账号实名认证变更);

四、驳回青岛末那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起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2023)鲁02民终3845号 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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