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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申请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的法定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期限才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不予办理。因此,受伤职工在医治伤痛的同时,应及时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错过期限。
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其中,由有权部门作出的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中,受伤害职工必须不是主要责任,如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等。而在前述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伤害,如走路自己摔倒受伤或被他人打伤等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浓某在上班途中因与人发生口角被殴打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受害人可就其人身及财物等损失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王某从自己的租住房上班途中过马路时被汽车撞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王某并非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宿舍出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对“上班途中”的规定,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