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各方陈述不一致,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又被破坏等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责任无法认定。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认定划分?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5月8日,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会车,张某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了认定,但因现场变动,无监控视频,且当事人说法不一致,没有确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2290.52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张某科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95.6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好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某科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灵宝市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会车,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尽管被告否认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地受伤,原、被告均应当首先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原告变动现场的,则应当标明位置,即使被告认为并未撞到原告,也应当立即采取上述措施。但是原、被告均未做到,而是事发后一周左右才选择报警,最终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290.52元,因原告受伤后仅在门诊治疗,并未住院治疗,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原告在门诊的治疗天数为准,经核算原告治疗5天,每天按照河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151.86元计算为759.3元,原告损失共计3049.82元,遂被告应承担50%的损失即1524.91元。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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