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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热映!见义勇为影响工伤认定吗?
春节档贺岁片《第二十条》的片名来自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影片将三个涉及“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案件交织在一起本期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师傅生前系某公司开腔工,他的工友吕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4日下午,吕某看见冯某与几名男员工距离较近而心生怨气,随后手持四齿铁叉将冯某打倒在地。
约10分钟后,吕某又来到车间,准备打冯某时被任某上前制止,吕某便打任某两拳,在场的张师傅见状后上前劝阻。随后吕某又与张师傅相互推搡,被人拉开后吕某随手拿起一把尖刀欲捅刺张师傅时,被在场的工友制止。
约5分钟后,吕某再次返还车间,直接走向张师傅,并拿起案板上的尖刀捅刺张师傅左侧胸部一刀,将其捅倒在地。后张师傅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张师傅之死,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张师傅家属高某诉至一审法院,未获支持。高某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张师傅的行为属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某公司述称,吕某是对张师傅的暴力殴打行为怀恨在心后才持刀犯罪,吕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人,而非意外伤害。
内蒙古通辽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人社局对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职工见义勇为发生伤亡 能认定为工伤吗?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
职工见义勇为发生伤亡
能认定为工伤吗?
只有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便不具备上述三个认定要件,也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事故发生时,张师傅正在车间工作,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本案情形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
《条例》没有明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具有含义,实践中在认定“履行工作职责”时,对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可作适度从宽解释。
虽然张师傅是某公司车间的开腔工,但在吕某反复殴打他人行为,已经导致车间工人围观和生产秩序混乱,为保护工友人身安全和维护车间正常秩序使用适当暴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如被有关部门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可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问
哪些情况
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68号行政判决书,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时,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 工伤认定中如认定受害人的行为为互殴,也就意味着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背道而驰;
■ 如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能根据此项认定为工伤;
■ 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