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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都“不予认定工伤”!为什么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3-13 13:26:3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压舱石”“稳定器

 

 

上班途中送外卖发生交通事故、

在工地从高处摔落受伤……

可闵行区人社部门却表示

不予认定工伤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上班途中还是送外卖途中?穷尽调查追寻真相

蒋某系闵行某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自称于202210月某日在从昆山住处前往嘉定货运点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承办人在审核材料时发现蒋某事故发生时间比平时正常上班时间早了2个小时,且事故地点和行进方向都偏离了正常的上班路线。在对蒋某的调查过程中,其本人辩称事发时为方便通行特地避开了主干道,且当天是为了在上班路上顺道买个早饭,导致行驶方向存在偏差,当承办人要求蒋某出示当日买早餐的支付凭证时,蒋某再次辩称自己使用现金购买,无支付记录。

 

带着对案件细节的种种疑惑,承办人决定重回事发地点一探究竟。通过原路勘察蒋某事故当日的行驶路线,并向属地交警部门核实事故现场证据后,承办人发现了重大线索。根据这些线索,承办人又通过大数据比对并向某外卖平台调查核实,终于取得了蒋某受伤当时正在兼职为该平台送外卖的证据,而蒋某的该起事故已经由昆山市人社局确认为职业伤害,并获得了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最终,区人社局以蒋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而非其本人所称的在去货运点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虽然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余从事其他兼职获取报酬,但是蒋某企图通过欺瞒的手段,就同一起事故伤害同时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和工伤保险两种待遇的行为,于理于法都是不当的,而这一行为也令蒋某付出了代价,事后,物流公司因蒋某存在隐瞒事实骗取工伤待遇的情形解除了与蒋某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火眼金睛识破诡计,工伤骗保无所遁形

谭某系闵行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据称于20234月在项目工地拆模时从高处摔落受伤,后经本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为此,用人单位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向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之后,用人单位又向区劳鉴委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经安排,谭某至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受医疗卫生专家的面检鉴定。

 

然而,在面检过程中,鉴定专家通过查阅谭某携带的病史资料,发现了可疑之处。原来,根据谭某的影像学表现(俗称X光片)显示,其初次就诊拍片时,肋骨骨折部位骨折线模糊,已经形成骨痂,而通常此类骨痂在受伤后至少需要3周才能形成,这一表现足以说明,谭某在4月份确诊的肋骨骨折并非新鲜骨折,而是陈旧性骨折,其所称4月在工地摔伤后导致骨折一事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区保障中心当场组织3名鉴定专家集体阅片复核,进一步印证了主检专家的推断,谭某实际骨折时间早于自称的工伤时间。

 

之后,区人社局立即调取相关工伤认定案卷资料,并对谭某重新开展调查,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谭某最终承认其实际受伤是在20233月,由于当时公司还未为其参保,为能顺利享受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与其共谋,先办理参保登记,随后在初次就医时谎报受伤时间,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却还是逃不过鉴定专家的火眼金睛。据此,区人社局根据新证据,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由于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及时发现了谭某的欺骗行为,其还未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还未构成违法骗取工伤保险的犯罪行为。但是用人单位和谭某的行为仍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区人社局对该企业的不当行为进行约谈批评,并将这一情况在区人社政务协同平台失信名单库登记备案。

 

案例三:聪明反被聪明误,谎报工伤绝非儿戏

姚某系闵行某培训机构的老师,202310月,其用人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姚某于9月的某天早上出门上班途中,在居住的楼栋下楼梯时摔伤右脚导致骨折,并提供了两名知晓经过的同事予以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由于姚某所称的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法律条款的运用向用人单位和姚某进行了阐释,并依程序要求双方提供事故证明。用人单位和姚某经过商量,认为没有继续申请工伤的必要,于是撤回了工伤申请。

 

然而,就在此案以撤案终止的第二天,事情发生了反转。该培训机构再次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声称姚某摔伤后记忆产生了偏差,其于9月受到的事故伤害其实是在单位里准备前往教室上课时滑倒导致的,并且之前为其作证的两名同事也一同更改了证言,证实了这一主张。随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向属地派出所发函寻求协助,通过查看该机构周边路面监控确认姚某当日从未出勤之后,对姚某、证人以及机构负责人轮番开展调查询问和普法教育,证人最终坦言,在姚某的请求下他们为了帮助同事作出了虚假的证言,姚某确实在自家楼栋下楼时摔伤,为享受工伤待遇才做出了改变陈述谎报事故的傻事。

 

最后,区人社局将相关情形向该培训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主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约谈批评,该机构年度考评将受到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告诫大家,任何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戒

 

为有效预防杜绝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据悉,近年来,闵行区人社局先修内功,紧扣实、严、细,压实受理调查审核各环节责任,逢疑必查、查必从细;再聚合力,成立区级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将多跨协同贯彻工伤案件经办全过程,织牢织密基金安全防护网;三重科学,完善工伤案件司法鉴定及医学咨询工作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及医学咨询工作流程,确保认定结论有理有据,拧紧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阀

 

 

 

同时,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点对点的宣传、面对面的服务,将工伤保险政策送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让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零距离感受社保部门的贴心服务。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了企业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铸牢了温暖人社品牌,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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