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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丈夫勃起障碍,老婆主张精神抚慰金能支持吗?
基本事实陈某是纸厂的员工。2011年9月10日,陈某在纸厂车间清理烂纸时,身体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经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经诊断陈某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军医意见为:可行阴茎假体植入术。人社局认定王某“于2011年9月10日所受的伤害为:1、创作性膈疝;2、骨盆骨折;3、胸腹多发伤;4、直肠破裂,直肠造瘘术后;5、右侧创伤性湿肺伴血气胸,闭式引流流术后,左胸腔积液;6、尿道断裂伤,膀胱造瘘术后;7、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为工伤”。经鉴定:陈某经行尿道修复术等治疗后,现伤口及骨折已愈合,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鉴定陈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七级。陈某曾因本次事故申请仲裁,并提起一审。一审法院判决纸厂支付陈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陈某与纸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纸厂已向陈某履行了支付义务。王某认为其与陈某是夫妻关系,由于陈某因工作导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其享有夫妻性生活的权利,遂于2015年9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厂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关于王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性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王某与涉事的受害人陈某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的性权利均应得到尊重和维护。陈某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致使其性功能出现障碍,王某作为陈某的妻子,其享有的性权利即人格权受到侵害,故一审法院确认王某的诉讼主体适格。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纸厂提出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依据的是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二审民事判决书,因该两份判决所审理的为纸厂与陈某工伤补偿纠纷关系,而本案审理的是王某与纸厂之间的人格权纠纷关系,两案的原告及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关于王某诉请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王某与陈某作为合法夫妻,夫妻间享有的性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此次事故致使王某的丈夫陈某出现性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夫妻间的生活,王某依此请求纸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王某提供的证据2,医院诊断证明书治疗意见为:可行阴茎假体植入术。陈某未能按医嘱施行阴茎假体植入术,怠于积极治疗,故一审法院综合王某、纸厂双方的证据及诉辩意见,结合陈某身体的伤害情况、产生加重损害结果的原因及现时的医疗技术水平,酌定王某的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判决:一、纸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给王某;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纸厂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人格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仅针对纸厂提出上诉的问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纸厂是否应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是已婚妇女,与丈夫陈某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涉案事故致使陈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生活,致使王某的权利受损,故王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是王某提起的人格权纠纷,而陈某提起的是劳动争议,两案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某在为纸厂工作期间,在清理烂纸时,身体被1吨多重的卷纸压伤,经治疗后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纸厂没有为陈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某与王某的夫妻生活,造成王某严重精神损害,故王某主张纸厂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陈某的身体伤害情况、治疗情况等情况,酌定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在确定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已对陈某没有按照医嘱施行阴茎假体植入术的情况进行了考量,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陈某施行了上述手术后功能可以完全恢复,故纸厂主张陈某没有按照医院建议进行假体植入术以弥补其自身功能的障碍,纸厂不应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纸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