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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名,还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法院这么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01 15:08:4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检测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22年9月8日吴某签署《离职申请书》,双方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7月,吴某主张离职是因为检测公司股东变更,新的股东所聘请的出纳员会过来,不再需要吴某做出纳员,故检测公司要求吴某在打印的离职申请书上签名,并非吴某自愿申请离职,故起诉要求检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检测公司

之前是吴某自己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交给我们,属于自愿离职,为什么还要起诉我们支付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吴某

不是自愿离职,明明是因公司被收购股份,新的股东的出纳员会过来,不再需要我做出纳员了,公司让我签署的离职申请。

 

PART2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于离职原因存在争议,应结合案件证据及具体事实厘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

 

 

 

首先,涉案的离职申请书上除了吴某本人签名为手写之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如果是吴某自己申请离职,从一般社会经验的角度出发,自愿离职的申请由吴某本人书写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确认。

其次,如果吴某自愿申请离职,从常理分析不会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产生纠纷,但案件证据显示吴某与公司就此产生纠纷。

第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依据吴某的要求而打印离职申请

第四,涉案离职申请“离职说明”的内容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确实是劳动合同到期,则检测公司应举证证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已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吴某续订劳动合同,而遭吴某拒绝”,但是检测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并非吴某自愿申请离职。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检测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判后回访,公司已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 黄志平: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厘清双方解除的真实原因。本案中,虽然劳动者亲自签署了离职申请,但仍需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及涉案证据综合认定,不应单一根据劳动者签名的离职申请书机械化处理,避免用人单位以此规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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