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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作中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近期,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认定原告某汽车配件厂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原告某汽车配件厂请求确认被告陈某某的伤势是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初被告陈某某进入原告某汽车配件厂工作。某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某加入了某汽车配件厂的微信工作群,工资由某汽车配件厂员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支付,某汽车配件厂对陈某某实行考勤管理。2022年3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机上滑落的铁皮材料砸伤腿部和脚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受伤后,某汽车配件厂按每月2700的标准支付陈某某工资、生活费护理费至2022年12月。后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及陈某某受伤事实的过错方认定,双方发生争议,某汽车配件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陈某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
法院判决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劳动者,某汽车配件厂作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用工单位,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和用人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某在某汽车配件厂提供的劳动场所使用某汽车配件厂所有的机械设备从事生产工作,此为某汽车配件厂生产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陈某某在工作中需接受某汽车配件厂的监督管理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其劳动报酬亦系经某汽车配件厂的会计向其发放。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陈某某与某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性和经济上的依赖性,某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受伤责任认定:因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免除。因此,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的情形构成工伤,对于某汽车配件厂请求确认陈某某的伤势是因其自身造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后某汽车配件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随州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于短期用工或者流动率较高的岗位人员,存在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还会因该行为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佐证材料,否则如果后续发生纠纷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主张相关权利时,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妥善留存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缴存记录等能够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佐证材料,以便后续相关权益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防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