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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期间,让员工承担社保费用,违法吗?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赵女士是某管理公司的员工,婚后多年未孕,在2021年终于受孕成功,但数次就医却被告知受孕情况不佳,需住院及卧床静养。为了胎儿稳定,赵女士多次与公司请病假,并经沟通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赵女士进行“停薪留职”,在停薪留职期间所有的社会保险费用需由赵女士另行支付。赵女士也按照约定将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全部支付至公司账户。
2022年,赵女士休完产假后返岗,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她认为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应缴部分应由公司承担,不应该由她个人支付。因此赵女士将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等费用4千余元。
法院审理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停薪留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划分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是否应予以返还。赵女士因自身原因,与原告协商后决定停薪留职,且自愿支付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对于停薪留职和期间社会保险费用承担达成一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劳动者承担停薪留职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判决该公司返还赵女士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等费用4千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 胡秋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停薪留职的方式有效缓解育龄妇女返回职场的焦虑,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可由劳资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约定适用,在特殊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双赢的用工模式。然而,由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可能导致停薪留职的约定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具体条款,为此需要在司法审判中作出相应调整和指导。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本案中,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停薪留职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行为,司法审判对此应予否定评价,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