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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刀砍我,我找刀反击,算不算正当防卫?
被告人与被害人方
因口角纠纷引发矛盾升级
被告人处于明显劣势
后在持械打斗中捅刺致对方2人死亡
被告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9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龙在某市场夜宵档喝酒,期间,因向邻桌的吴某方一桌敬酒未被理会,吴某龙骂骂咧咧,吴某方的儿子被害人吴某华、外甥黄某锋遂与吴某龙对骂、推搡。
双方被劝开后,吴某龙不服,又与对方发生言语争执,吴某华、黄某锋即持铁盘、塑料凳等围打吴某龙。
吴某华、黄某锋被劝离后,吴某龙又找吴某方理论,吴某华遂与吴某龙推打,黄某锋取来长刀与吴某华共同追打吴某龙。吴某龙即跑到其在该夜宵档附近经营的狗肉档取出剔骨尖刀,捅倒吴某华,后持刀欲追捅在旁观望的吴某方,黄某锋持长刀前来与吴某龙对打,打斗中黄某锋倒地,吴某龙捅刺黄某锋胸、腹数刀,后继续持刀追赶在旁观望的吴某方等人。吴某华、黄某锋当场死亡,吴某龙受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龙故意伤害黄某锋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持刀伤害吴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吴某龙赔偿黄某锋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华的家属、黄某锋的家属、被告人吴某龙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吴某龙持刀捅刺吴某华、黄某锋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吴某龙可从轻处罚。吴某龙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承担80%的赔偿份额。判决:维持一审对吴某龙的定罪量刑、吴某龙对黄某锋家属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改判吴某龙赔偿吴某华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区分防卫与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互殴为目的,实施逞强斗狠行为,即使在事发过程中处于明显劣势,亦欠缺防卫的正当性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防卫权利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指导意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
本案判决坚持围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立足被告人与被伤害方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对事发经过做全盘分析,明确“正”与“不正”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价值原点”,为区分防卫与斗殴提供了“价值”判定标准,防止了“和稀泥”做法,弘扬了公平、正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宣判后各方反映平稳,社会面反响良好。
对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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