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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or中止?山西男子强奸侄女被判缓刑1年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30 13:14:3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02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明某,男。因本案涉嫌强奸罪2018年11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海、胡越(庭审后委托),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明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明某在其盐湖区某小区家中要强行和其妻子的侄女郝某某发生性关系,郝某某强烈反抗,尚明某未得逞。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尚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尚明某系强奸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明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尚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解称:2018年10月1日放假,下午4、5点其给郝某某打电话,骑电动车将她从运城市某医院接上,到其家聊天聊了很长时间。郝某某实习期间在其家住过,后来搬走了,当天在一起聊了郝某某学校里的花边新闻,晚上郝某某睡在其(尚明某)儿子的房间,凌晨两点其上厕所时,看到郝某某所住的卧室钥匙插在门上,就过去打开门,并叫了她一声,她答应后,就进去跟郝某某说睡不着,并说其在网上看到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一个男人独处,男人如果没有表示的话是对女人的羞辱,是看不起她,其反应迟钝,不知道今天她说学校的各种花边事情是什么意思,郝某某说没什么意思,其说想抱着她睡,就隔着被子抱着她睡了一会儿,郝某某说不行,你别抱我,她就起来跳下床,郝某某跑到卧室门后边,床和门离的很近,其拉住她说就是想抱她睡一会儿,郝某某说你干了这个事情,以后还怎么面对她,我就出去了。第二天早晨六点钟左右,听见门响了,叫郝某某,发现人已经不见了,她已经走了。作为一个长辈对她说那些话不好,不应该说那些话。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郝某某系被告人尚明某妻子郝1某的侄女。郝某某曾在运城市某医院实习,2018年以来断断续续在尚明某家居住。201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尚明某妻子郝1某因事在万荣老家未回,郝某某在被告人家中留宿。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明某用插在郝某某当晚所住的卧室门上的钥匙打开卧室门(案发前该卧室门被被害人在房间内反锁),进入郝某某所住卧室内,抚摸被害人背部、胳膊等处,并拽被害人内裤,欲强行和郝某某发生性关系,郝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尚明某抱她,一直推拒被告人尚明某,进行反抗,并说“你干了这个事情,以后还活不活人了?”,被告人尚明某遂自行离开了郝某某所住的卧室。
同时查明,到案后,被告人尚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尚明某主动赔礼道歉,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郝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尚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中,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被告人尚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尚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解称其不构成强奸犯罪,当时只是想抱着被害人睡觉。因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尚明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尚明某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尚明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尚明某的基本信息;
(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将尚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检测,尚明某的样本检测结果呈阴性;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被告人尚明某与被害人郝某某母亲的聊天记录;
(5)被害人郝某某2018年11月30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主要内容:案发后,尚明某的家人主动向被害人郝某某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尚明某赔偿郝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000元,郝某某对尚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尚明某无前科记录。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郝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0月1日下午6时许,我姑父尚明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以后,尚明某把我接到他家里住,当时我姑姑不在家,我们都是亲戚,我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就住下了。晚上10点的时候,我把次卧的房门反锁好,我上身穿一件短袖、下身穿一条内裤上床睡觉。到了凌晨2时许,我迷迷糊糊听到有人用钥匙在开房门的锁,过了一会,尚明某进来了,他到了床边,摸我的大腿,我就反抗不让他摸,我起床跑到卧室墙角处,他从墙角又把我拉到床上,他把手伸进我的上衣里,摸我的脊背,往我胸前摸,我反抗,他没有摸成,然后他让我脱衣服,我不脱,他又从后面拽我的内裤,我拉着内裤反抗,他还用他的阴茎在我身上蹭,我就一直推他反抗,他还是摸我,我说你再这么弄我,我就自杀,还说“你干了这个事情,以后还活不活人了”,说完这些话之后,他就走了。当时他没有说威胁的话语。他摸了我的背部、大腿、胳膊,由于我强烈反抗,我的阴道和胸部他都没有摸到,也没有把阴茎插入我的阴道内。尚明某进来的时候,上身赤裸,下身穿一条裤衩,进来之后,他没有脱裤衩。2018年以来我就断断续续在尚明某家里面住过,我平时住的时候,我姑姑郝1某都在,就是这次不在。这么长时间没有报案是因为我害怕我报案以后,男朋友知道后不要我了,我就一直不敢报案,但我心里难受,一直放不下这个事情,所以今天过来报案了。我姑父尚明某强奸我(未遂),他的家属积极对我进行赔偿,我对尚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我出具的谅解书是真实的。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尚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郝某某是我的侄女,她叫我姑父。郝某某控告我强奸是2018年10月1日晚上在某小区×室我家里发生的事情。当时我没有强奸她,我只是想证实郝某某是否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她没有同意,让我出去,我就出去了。案发当晚,我用钥匙打开郝某某睡房的门,想和她发生性关系,问了她一些男女之间的事情,我抱了郝某某,摸了她的脊背,拉了她的胳膊。2018年10月1日下午5点多,我骑电动车到运城市某医院接上郝某某去了工农西街亿适家超市,买了六瓶啤酒、几瓶饮料及其他食物,后一起回到我位于某小区的家中,当晚我们吃饭聊天至晚上12点后回各自房间睡觉。我回房间后,一直睡不着,想到刚刚吃饭时郝某某给我说她在外面和别的男孩吃饭、聊天,我想她既然和别的男孩吃饭、聊天,还不如和我吃饭、聊天,做我的女朋友呢。凌晨2点多,我从卫生间出来后,拿钥匙打开郝某某的卧室房门,我有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我坐在她的床边,和她说她在外面和别的男孩吃饭、聊天,还不如和我吃饭、聊天,做我的女朋友呢我说我睡不着,想抱着她睡,我就抱住郝某某,用手摸她的脊背。我问她今天和我独处是什么意思,她说没什么意思,不愿意和我发生性关系,她不同意我抱住她,让我出去,并说我抱住她,以后怎么面对她。我没有出去,郝某某从床上起来跑到门后面,她说我不出去她就出去。我把她拉回床上,她让我出去,说我干了这样的事情以后还怎么面对她,我就出去了。我当时是突然产生了这种昧良心的想法。案发前一天我妻子回万荣老家了,案发当晚她就不在家。我当时没有强行摸郝某某的阴道及胸部,也没有脱她的内裤,也没有用阴茎在她身上蹭。微信聊天记录“是我一时犯混,还好没有犯错”之类的话是案发后我和郝某某母亲说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本案中,鉴于案发当时的环境、条件,综合考量被告人尚明某和被害人郝某某的年龄、力量、身材等方面差距悬殊较大,尚明某明显占有优势,而且处在封闭的卧室内,被害人虽有反抗行为,但被告人尚明某应当是符合“能为”这一条件的,在案证据证明在被害人说了“你干了这个事情,以后还活不活人了”这句话后,促使尚明某思想发生变化,从而选择离开郝某某所住的卧室,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且当天晚上以后的时间段内,尚明某再未实施犯罪行为,综上,被告人尚明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综合尚明某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虽然尚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确已给被害人郝某某身心造成一定的损害等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又翻供,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又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万荣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尚明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依法可对被告人尚明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尚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俊平
人民陪审员   姚丽娟
人民陪审员 尹智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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