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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女友还没领证就闹掰了,16万彩礼能要求退回来吗?
引导语: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
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据悉,陈*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
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还于6月底开始同居。同居当天,陈*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
同住期间陈*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然而,两人仅同住半年,终是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姨返还彩礼16万元,生活费2万余元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无需返还。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判决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男女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要求退还彩礼。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亦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要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如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及孕育情况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且同居时间较短,故张姨需返还16万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