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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效力究竟如何?详解来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30 13:24:0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为能尽快离婚,

往往协议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

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此协议效力如何?

果真可不支付抚养费吗?

事后抚养一方以孩子名义起诉,

要求给付抚养费,

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在大庆就发生这样的一起案件,

近日,

高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看高新区法院如何裁判和详解的……

 

案发:为能尽快离婚

一方放弃抚养费起祸端

 

尹某与被告丛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不和,婚后争吵不断。2018年2月婚生一子*,孩子到来本应能改善夫妻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反而还增加了双方矛盾,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23年5月初,尹某和丛某二人,最终因感情不和闹到了大庆民政局。为尽快摆脱这种吵闹的日子,二人在民政局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尹某生活,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就和尹某一起共同生活。现尹某作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自己的收入不够生活花销为由,便以*名义于2024年2月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自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庭审中,被告丛某辩称,离婚时已约定自己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现离婚还不到一年,对方就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显然属于案外人尹某的违约行为;再说,自己目前也无固定工作,当前靠做临时工来维持生活,因此无力支付孩子的高额抚养费,原告要求金额过高,从2023年5月起,自己每个月只能给付500元的抚养费。

 

 

裁判:庭中承诺给付

部分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丛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虽约定*由尹某抚养,不支付抚养费,但表示同意自2023年5月起给付*抚养费,故对*主张于2023年5月起给付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本案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且*尚未到上学年龄,参照2023年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60元的25%的标准,经计算应向*每月支付抚养费465元。庭审中,被告认可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超过上述标准,更有利于*的生活需要,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丛某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并自2024年3月起至*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协议有效

 但子女必要时可提出抚养费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或尽快离婚等原因,而往往选择与对方达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少付抚养费的协议。此协议效力,只要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就是有效,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和108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此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义务,并不因离婚而免除,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因此,此约定并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在必要时子女有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合理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个案中如何判定“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法律上不应予以支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尹某和丛某虽然离婚时间不长,尹某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下降而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但在诉讼中丛某出于母爱而承诺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对于此自愿给付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才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求的裁判结果。法官提示:这类协议虽然有效,但仅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这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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