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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自己还房贷,该怎样操作才不会混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30 13:32:4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01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婚前财产;
  • 一方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给一方的财产;
  • 专用生活用品;
  • 其他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02前买房,婚后仍在还贷,如何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婚前自己付首付买的房子,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要避免离婚时对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进行分割,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婚前还清贷款,房产完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前存款存进还贷卡上,婚后收入不要进入这张卡,相当于用婚前存款还贷;
  3.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内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也作为个人财产;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出资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特有财产,抑或是借款的探讨已经持续多年,如今仍旧尚无定论,主流观点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然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需要父母为房屋出资,最好提前订立相关协议明确该出资归属于夫妻一方。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协议先行的原则,如果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可以按协议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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