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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鲁法案例【2024】266
■蒙阴法院: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2003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接受某和公司的管理,由某和公司按月为李某发放工资,但某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和公司缴纳2003年2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之后,李某将某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