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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干不完,根本干不完”,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低成本“开”掉某一员工,既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不想引起诉讼等麻烦,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职工自动离职或者制造因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离职未果后,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因拒绝用人单位布置的不合理工作量,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双方就裁员离职补偿协商未果后,2021年11月上旬开始,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了沈女士的工作量,2021年11月30日,某科技公司向沈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沈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公司逐渐增加工作量,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
经法院调查,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11月3日至沈女士离职之前,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三人共计120张逐渐增加为每人每日70-75张。沈女士与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沈女士也曾申请降低工作量,但未得到回应。沈女士于11月11日、11月22日、11月24日均申请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聊。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公司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意图让员工自行离职,恶意加大工作量,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即恢复正常。
法院审理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从每日40张到50张、60张乃至最后高达70余张,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从沟通中能够看出,沈女士起初虽对工作量的增加有异议,但仍然努力完成了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张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甚至延长工作时间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某科技公司在事后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能够证明某科技公司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任务已经需要大幅加班。在此情形下,某科技公司仍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2021年11月24日晚,某科技公司通知沈女士将11月25日以后的工作量再度增加20%以上,达到了73-74张,这已达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沈女士在此情形下通过邮件表达“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完成所加图片需求,申请降低工作量”并无不妥。某科技公司不仅没有回应,至2021年11月29日又将当日工作量增加至75张,并要求沈女士于当晚24点前发送,沈女士在此情形下发送“60张已经是超出我的正常工作量,现在又增加15张,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具有合理性,结合在增加工作量时沈女士及同组任务相似的同事表达的异议意见,及二审庭审中,同事出庭作证均表示诉争期间工作量激增无法完成,足以说明某科技公司此举属于不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法院认为,沈女士有权拒绝某科技公司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某科技公司以沈女士11月25日以后工作任务未能完成及发送邮件拒绝完成工作为由,主张沈女士未完成工作任务及不服从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合理限度内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完成。但当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标准,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甚至加班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安排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