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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出门遛狗
却不想狗狗相见
分外“眼红”
狗狗打架致人损伤
怎么赔?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这起起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日,原告林某携带牵绳犬散步至某商铺门前时,突然窜出被告贺某饲养的未牵绳的白犬。林某带牵绳犬只逗留原地,起初两犬只是友好互动,后白犬突然攻击林某所带犬只,于是两犬只相互攻击,混乱中导致林某被犬只咬伤。
事发时,林某同行朋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派出所出警后对贺某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贺某家中饲养的犬只未系固定牵绳,当场给予贺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当晚,林某自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大腿咬伤、Ⅲ级暴露。林某在医院因接种疫苗等治疗而产生医疗费3037.47元。
林某与贺某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白犬未牵绳导致两狗打架并伤及自己,要求贺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659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原告是被其自己饲养的犬只咬伤,与被告饲养的犬只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犬只的饲养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犬只牵绳的行为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
被告饲养犬只从商铺窜出,后突然攻击原告所带犬只,混乱中导致原告被犬只咬伤,而原告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犬只发怒的行为,自身没有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称原告是被其自己饲养的犬只咬伤,与被告饲养的犬只无关。法院认为被告未对犬只系绳的行为与原告的被犬只咬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是原告被其自己所饲养的犬只咬伤,也因被告未对其所饲养的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引发。
因此,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医疗费3037.47元,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已实际产生,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500元,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原告亦不能提供相关医嘱证明其在接种疫苗后等治疗后需要全天休息,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原告的伤情并未经鉴定达到伤残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跟本案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林某损失 3137.47元,驳回原告林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尽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为违法。主要是指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采取了足够安全的措施,则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贺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系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第二,有损害事实。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被侵权人发生损害,该损害既有可能是动物直接侵权所致,也可能是没有接触的间接侵权。本案中,被告贺某饲养的未系绳犬只与原告林某携带的牵绳犬发生争斗,造成原告林某被犬只咬伤,产生了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相同,本条侵权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通常情况下,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虽然并不必然发生损害后果,但如采取安全措施,则通常不会发生损害后果。本案中,被告贺某的违法行为引发两犬相斗,进而产生原告林某被犬只咬伤的损害后果。
如果贺某采取安全措施,对其饲养犬只进行系绳或将其关在笼子中,在一般情况下,贺某可以及时控制犬只,避免林某被犬只咬伤。因此,贺某的违法行为与林某被犬只咬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饲养者应该自觉遵守当地相关的饲养动物管理规定,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饲养人在携带动物外出时,如遇到他人携带动物,更应提高警惕,避免因动物接触时间较长而发生伤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