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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去世妹妹顶替上班,冒领养老金近40万!法院判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14 17:45: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日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披露了一起案件

姐姐去世妹妹顶替上班

冒领近40万养老金

法院判定其构成诈骗罪

 

 

安某某的姐姐系乌海市某厂的职工,单位为其购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3年,安某某的姐姐因车祸亡故,安某某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在该厂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

 

20081月,安某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直至20234月间,骗取社保基金共计393676.92元。案发后,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保人去世后,其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注销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当报不报即为隐瞒,继续领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冒领。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骗取社保基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本案中安某某通过冒名上班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式,骗取社保养老金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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