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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生理盐水假冒HPV疫苗,护士戴某某,获刑!
近日
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
提起的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该案系海拉尔区首例
针对销售假疫苗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的身份,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欺骗有接种宫颈癌疫苗意向的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预约并接种四价、九价宫颈癌疫苗。
在接到被害人预约并收取费用后,戴某某准备好自己购买的生理盐水、1ml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私留的正规宫颈癌疫苗包装盒与说明书,将被害人带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假宫颈癌疫苗。
自2023年2月至案发,戴某某共计为40余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销售金额高达13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销售假药赔偿金人民币27.05万元,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