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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外情给付返还案件中,仅把配偶列为第三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刘某上诉称:
一、本案为赠与合同无效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古某赠与莫某的每一分钱,刘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因赠与合同无效,刘某有权要求莫某返还从古某处获取的财产。
同时,古某同意出庭作证,对每一笔转账进行说明。原审法院的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刘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