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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诉讼主体出现竞合如何解决?
入库编号2023-14-2-031-001
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陈某乙被临时指定为未成年人刘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代刘某丙书面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如刘某丁有可继承的遗产,则在刘某丙应继承的份额内,同意偿还刘某丁对原告的欠款。
被告刘某甲、武某、刘某乙、王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刘某丁于2015年相识,于2016年1月生育刘某丙,生育刘某丙后至2018年期间双方处于同居状态,同居期间,刘某丁向原告借款共计76.54万元。刘某丁于2018年9月21日报死亡。
陈某甲生育刘某丙时,刘某丁曾以夫妻关系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以家属身份确认剖宫产。刘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刘某丁、母亲陈某甲。刘某丙出生后长期跟随陈某乙(陈某甲之父)夫妻生活。
刘某丁生前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有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资格中载明,刘某丁与刘某丙系父女关系,陈某甲作为刘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刘某丁的保险金分配,代为与武某确认保险金分配比例并代为领取保险金。
另查明,刘某丁与被告武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即本案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甲与王某分别系刘某丁的父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某丁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76.54万元;二、被告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某丁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陈某甲逾期还款利息52,863元。
裁判理由
关于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本案中,陈某甲身兼原告及被告刘某丙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诉讼主体出现竞合,在原告表示不愿意放弃对该未成年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若机械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母亲陈某甲为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将使母亲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诉讼地位冲突,违背了当事人对抗的基本诉讼原理,也可能损害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及时、有效维护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有撤销或变更监护、委托监护、指定代理等做法。鉴于本案不涉及监护人明显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撤销或变更监护、委托监护做法,故而采用在诉讼中临时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方案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