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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存在公告倒置瑕疵,收养行为还有效吗?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王某诉彭某等、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维护其亲权。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2020年4月,彭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又于2021年1月再次起诉离婚。在此情形下,王某认为其已不适合继续收养王某乙,遂开始寻找王某乙生父母。经走访调查,王某获知王某乙生父母可能为被告詹某、宁某,且经查阅王某乙收养登记档案材料,发现公告时间为收养登记证签发之后,故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收养登记前未依法公告,遂起诉,请求:1.确认王某、彭某与王某乙间于2017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无效;2.判令詹某、宁某对王某乙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诉讼中,彭某与某县民政局提交某县新闻中心收取彭某甲公告费的收据和某县融媒体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公告费支付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发生于办理收养登记之后。被告詹某、宁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王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乙并非弃婴,亦不能证明案涉派出所盖章的“报案证明”和某县民政局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虚假。相对于被遗弃或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王某乙能够被王某和彭某收养,得到养父母的关爱,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也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生父母的亲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的衡量之下,变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弃婴”的要求,取消了对生父母遗弃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的限定,允许对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养,这也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彭某一起收养王某乙并办理收养登记,体现了其对于尚处于襁褓之中的王某乙的疼惜。王某乙现已与养父母生活多年,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如果贸然解除收养关系,王某乙该何去何从,这必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故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维持王某乙的生活现状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