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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未脱被告强奸?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一审被判4年,二审改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16 15:57:4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5月12日,据大皖新闻报道,2023年下半年,河南驻马店男子魏某与16岁女孩小雨(化名)相约开房。事发十几天后,魏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一审判决中魏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案件二审结果公布,魏某因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有犯罪中止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魏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奸案多发生在密闭空间,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但(魏某家属提供的)聊天记录能够比较如实反映二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尤其是在所谓的案发之后女孩还多次跟他(魏某)有正常的联系。”

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小雨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驻马店市区参加足球比赛。当晚,魏某约小雨见面并将小雨带至驻马店市某酒店,在酒店房间内欲强行和小雨发生性关系,其间小雨说疼并反抗,用手推阻魏某,魏某稍后起身离开。在一审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书中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指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对于这一意见,一审判决中,驿城区法院认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有打断、训斥魏某及部分记录与魏某供述内容不一致等情形,但关于魏某供述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记录内容客观证实,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魏某对其当庭翻供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魏某及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驻马店市中院认为,侦查机关对魏某的呵斥行为,不足以使魏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对此部分不予排除。但魏某供述和小雨陈述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即魏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小雨均有反抗行为,该部分内容不存在诱供情形,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驻马店市中院也在判决书中就其余几个争议问题作出评判,关于魏某提出其没有脱内裤,未与小雨发生性关系的问题。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的翻供行为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小雨的陈述不符,且无正当理由,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辩解意见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魏某与小雨相识于“他趣”app 约炮软件,女方见面前已经有明确性意向的问题。驻马店市中院认为,“他趣”app系正规交友软件,且根据魏某家属提供的魏某与小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雨未有明确与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最终,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其有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魏某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准备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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