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邻居在我家门对面安了个摄像头,出入都被拍是否侵犯隐私?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20 10:44:4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12348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黄女士

图片

您好律师,最近我发现隔壁邻居在门边上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由于两家紧挨着,该摄像头同时覆盖了两家门口。出入都被摄像头拍了进去,现在让对方拆除,邻居一直不拆,我要怎么做?

图片

12348律师


好的,根据您的描述,居民在门口安装摄像头或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会有侵犯邻居隐私权的风险,依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在于不愿为他人知晓,而摄像头、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等,会记录邻居的个人行踪以及与其有来往的人员信息,这些通常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像您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先跟您的邻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市民黄女士

图片

请问一下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图片

12348律师


隐私权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您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邻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虽然对您及您的家人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妨碍,但如果邻居未刻意传播您的隐私资料,亦未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您要求邻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市民黄女士

图片

请问一下侵害自然人隐私权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

12348律师


侵犯他人隐私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限于利用摄像头拍摄监控他人私密活动及空间,还包括偷看他人信件、泄露他人私密照片、视频及私密的个人信息、在公共交通上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私密部位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需要对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行政责任方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相关情节,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刑事犯罪。


市民黄女士

图片

好的,我明白了,谢谢解答。

图片

12348律师


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2348律师建议】




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省法律援助中心、黔微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